泉州市福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泉州市福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二条本会性质:泉州市福州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由福州籍人士在泉州市投资、创业、兴办经济实体和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齐心协力、全心全意为福州籍在泉企业服务,密切在泉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泉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在泉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思想理念,为社会与经济两个效益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在泉企业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质和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的交流,努力为泉州、福州两地的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和繁荣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泉州市工商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设在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仁风工业区亚特大厦六楼。
本会网址:http://www.qzsfzs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经营之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团结会员,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开展泉州、福州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七)开展多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会员企业发展创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八)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多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榕商”品牌。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须为福建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泉州市投资兴办,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三)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四)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五)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
3.所在单位名称及职务;
4.联系方式;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按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等,有付出有回报,在投资项目上按照投资比例分享,谁投资谁收益,多投资多收益,少投资少收益,不投资不收益的原则开展商会活动。
(五)向本会反应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入会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十四)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的选举方式产生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的决定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后,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9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六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四)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四、五、八、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6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二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党建
第六十七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八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应主动到就近或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开展共驻共建。
第六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三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本会应每年向泉州市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泉州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参与或承接大型项目,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泉州市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七条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泉州市工商联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泉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本本章程自泉州市民